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V-114-消債聲-22-20250327-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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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蔡昕妤(原名:楊蔡昕妤、楊蔡雙美) 代 理 人 謝政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蔡昕妤(原名:楊蔡昕妤、楊蔡雙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 認無訛,並有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