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2-04

案號

SLDV-114-消債聲-9-20250204-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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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林永欣即林小青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永欣即林小青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 閱無誤,堪認屬實。準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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