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LDV-114-消-5-20250321-1
字號
消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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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字第5號 原 告 黃馨養 被 告 楊仟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34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同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