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LDV-114-監宣-19-2025031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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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9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不能處理事務,為此聲請監護宣告 及選定監護人等語。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已於民國114年1月29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 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因受監護宣告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上開規定,應裁定程序終結。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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