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LDV-114-監宣-27-20250220-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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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7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為相對人A02之姪子,A02因高碳 酸血症呼吸衰竭合併呼吸器依賴、充血性心衰竭等病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爰聲請對A02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三、經查,A02已於民國114 年1月29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 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第16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