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LDV-114-監宣-91-2025022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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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91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新臺 幣1,500元,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等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02為監護宣告,惟未預納聲請費 ,經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以114年度家補字第43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9日送達,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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