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V-114-聲更一-1-20250327-1
字號
聲更一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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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邱素津 相 對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被 告 莊其穆 蘇茗軒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9年度醫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386號裁定廢棄 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醫字第九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 如附表所示全部第一審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醫字第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 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主張由於開庭當時情況,部分庭審內容未能完全紀錄,遺漏部分已影響法官心證,希望透過錄音檔案補充和確保對於庭審內容準確理解,由其關於證人證詞之關連性等之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請求交付所有開庭之錄音光碟,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附表: 編號 開庭日期(民國) 1 109年9月8日 2 109年11月10日 3 110年2月4日 4 110年4月8日 5 110年10月26日 6 111年1月6日 7 111年2月22日 8 111年4月19日 9 111年5月26日 10 111年7月28日 11 112年3月28日 12 113年2月22日 13 1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