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LDV-114-聲-17-20250211-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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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號 抗 告 人 周峰年 相 對 人 吳維珍 代 理 人 洪順玉律師 闕璦琤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停止執行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所 為114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提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