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V-114-聲-25-202503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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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孫宗科 上列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保護自己往後不再受侵害,聲請鈞院交付 113年度小上字第110號事件原審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調解會錄音錄影光碟、警詢錄音錄影光碟及全部與本案有關之相關原始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修正說明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小上字第1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之被上訴人,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就聲請交付錄音光碟理由,僅於陳報狀中陳以「為保護自己往後不再受侵害、警告加強防護自己」等語,並未敘明具體理由供本院審酌是否其確有因主張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致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再者,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3年6個月,始得除去。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其所指法院當指保管錄音內容之法院,此觀上開辦法第9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保管錄音內容法院」對於錄音內容之保存、除去、調取等自明。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訂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定有明文。揆諸上開規定,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聲請案件,除另有必要者外,應由錄音之法院裁定之。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原審法院法庭錄音光碟部分,依前開規定及辦法,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法不合,本院無從准許;又聲請人聲請交付偵查程序、調解程序開庭錄音光碟部分,因均非屬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法庭錄音、錄影,本院亦無從准許。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