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LDV-114-聲-47-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許晉綱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有明文。然徵之上開規定,必先有強制執行程序之開始,方有停止執行之餘地,縱強制執行開始後,是否有停止執行之必要,仍應由法院依調查結果認定之,合先敘明。 二、經查:兩造間繫屬於本院之強制執行案件為何,未據聲請人 於其聲請狀中陳明;經本院職權查詢後,確認兩造間並無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於本院等情,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兩造間既無強制執行程序存在,即無停止執行之餘地,更無從預為聲請停止執行,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