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LDV-114-聲-58-202503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受告知人 林良謨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朱秀卿 等間民事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8號),聲請閱覽卷宗,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8號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查聲請人係上開事件之受告知人 ,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其聲請閱卷與上開規定相符,爰予准許,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