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LDV-114-補-1-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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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簡來發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亭韶律師 顏 宏律師 被 告 簡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7,625元(計算式:公 告土地現值3萬700元/㎡×面積33.07㎡×權利範圍1/2=50萬7,625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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