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LDV-114-補-10-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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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蔡啓章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被 告 馮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35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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