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LDV-114-補-104-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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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薛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58萬6,387元,及其中55萬5011元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併算至起訴日即113年8月19日之前1日止之利息。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萬1,86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即起訴之前1日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金 額(含本金,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555,011元 113/7/26 113/8/18 (24/365) 15% 54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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