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LDV-114-補-114-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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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郝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婉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 2月30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1萬6,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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