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LDV-114-補-119-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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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被 告 楊惟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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