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SLDV-114-補-126-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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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林季芬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漢禎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1,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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