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LDV-114-補-127-202502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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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葉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玲間因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 萬8411元(含本金12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17日起至起訴前一 日即113年10月6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繳裁判費1萬486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