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SLDV-114-補-140-20250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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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陳黃美齡 訴訟代理人 朱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岳璟、陳美櫻、陳俊賢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