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LDV-114-補-142-202503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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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蔡依玟 訴訟代理人 劉昱玟律師 被 告 蔡小菁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6,246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 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臺北市○○區○○段0 ○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分之1)及其上同小段31008建號 建物(權利範圍:2分之1,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房地)為原告於 民國94年間所出資購買,原告因財務規劃而與被告就系爭房地成 立借名登記契約,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因該借名登 記契約已消滅,爰聲明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塗銷並移轉登 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定之。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與系爭建物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與 本件起訴之時點相近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22萬3,656元, 而本件原告請求移轉之建物面積合計為92.88平方公尺(計算式: 80.74+12.14=92.88),依此計算系爭房地市場交易價額為1,038 萬6,585元(計算式:22萬3,656元/平方公尺92.88平方公尺被 告應有部分1/2=1,038萬6,5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1,038萬6,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432元 ,扣除原告已繳部分,尚應補繳8萬7,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