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買賣價金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SLDV-114-補-144-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林奕伶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毓蕙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19,050元,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