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LDV-114-補-151-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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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郭敏士 送達代收人 吳威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名芬、劉宗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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