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SLDV-114-補-152-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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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吳縈怡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1萬3,200元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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