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LDV-114-補-155-202502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號 再審聲請人 梁淑雲 再審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再審聲請 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6號裁定聲 請再審,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再審聲請人係於114年1月15日提起 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 、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500元,扣除再審聲請人已繳1,000元裁判費後,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