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LDV-114-補-16-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邱惠萍 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 被 告 陳姿秀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王仁佑律師 潘建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 零參拾貳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 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斷。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網站,與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及屋齡之不動產於本件起訴時每平方公尺之交易單價為新臺幣(下同)25萬8,924元,而系爭不動產之建物部分面積為107.97平方公尺,又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範圍為2/3,則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合計為1,863萬7,350元(計算式:107.97平方公尺×25萬8,924元×2/3=1,863萬7,350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63萬7,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6,032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附表                登記為兩造共有之不動產 本件請求之權利範圍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街0巷0○0號2樓建物)及其坐落基地即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12) 2/3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