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LDV-114-補-160-202503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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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柳葉得 劉秀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鈺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3,559 元【計算式:2,623,899+2,419,660=5,043,55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0,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傅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