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5-02-12
案號
SLDV-114-補-180-202502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沈恆立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唐嘉瑜律師 張博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宛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陸仟捌佰貳拾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