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LDV-114-補-187-202503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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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馬劉秀里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 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 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 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參照)。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之範圍若包含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該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均應 包含在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內。查原告起訴請求撤 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9156號強制執行程序,經調取上開強制 執行案卷查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迄本件原告起訴前1 日即民國114年1月20日為新臺幣(下同)61萬2,543元(計算式 詳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61萬2,54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請求金額(本金):35萬2,175元 類 別 起 算 日 終 止 日 年 息 給付總額 利 息 96年6月15日 114年1月20日 3.5% 21萬6,973元 違約金 96年6月15日 114年1月20日 0.7% 4萬3,395元 合 計 61萬2,5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