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LDV-114-補-196-202503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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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黃微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 文。又按自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 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再按臺 灣高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授權規定,經報請司法院以 民國113年12月12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1390225051號函准予核定, 於113年12月30日以院高文莊字第1130045236號令修正發布「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並自發布日施行、000年0月0日生效之第2條第1項 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依原定額數加 徵,然本件原告係於113年10月21日起訴(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 13968號卷【下稱本院司促卷】第9頁),故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91,102元及本金668 ,320元自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11%計算之 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1,60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又本件利息,依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計算至起訴前1 日即113年10月20日止),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院司促卷第7頁)後,尚應補繳7,10 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時間:民國【年、月、日】) 編號 項目 計算 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 基數 (以分數為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 金額 1 金額 691,102 2 利息 668,320 113/10/18 113/10/20 3/365 9.11 500 合計 691,602元(即編號1至編號2金額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