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SLDV-114-補-199-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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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林蕭麗花 被 告 唐 春 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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