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LDV-114-補-20-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張立欣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貴帥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 萬零貳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陸佰參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