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5-03-20

案號

SLDV-114-補-215-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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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UE ENERGY GROUP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黃旭華 訴訟代理人 黃欣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工商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19,05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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