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V-114-補-220-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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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劉士霞 被 告 劉庭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柒仟伍佰肆拾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以該支付命令命被告應向原告清償新臺幣(下同)71萬9,928元,及自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利息部分應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7日,金額為1萬9,867元(計算式詳見附表)。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3萬9,795元(計算式:71萬9,928元+1萬9,867元=73萬9,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附表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利息 71萬9,928元 113年4月20日 113年11月7日 (202/366) 5% 1萬9,866.86元 合計(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1萬9,8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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