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LDV-114-補-221-202503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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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 告 謝秉諺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大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49,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傅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