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LDV-114-補-232-202502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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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潘淑梅 訴訟代理人 江凱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玉樹、黃君瑜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7,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