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LDV-114-補-233-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劉浩宇即劉達成之繼承人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 ,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為債務人,其起訴主張本院112年度司執強字第95902 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所分配之金額應減為新臺幣(下同)1, 200萬元,並將減少的金額5,663,688元,改分配予原告,依上開 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63,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7,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