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LDV-114-補-24-20250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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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張心瑀 訴訟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馨民權婦幼診所即林思宏、林思宏、賴靜怡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