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V-114-補-245-202503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趙月秀 張宜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菁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 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8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63,861元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