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V-114-補-260-202503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鄭啟福 被 告 第一人稱社區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胡善紘 訴訟代理人 潘樹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區分所有權人訴請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 ,因涉及區分所有權人間財產上權利義務事項,故屬財產權之範 圍,是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應認係因財產權涉 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不能核定 時,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將其訴訟標的價額視為 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以計算其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 一項請求確認第一人稱社區(下稱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第25屆 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當選無效,第二項請求確認系爭社區第23屆 管理委員會發行之民國111年7月6日版本住戶規約無效,第三項 請求確認系爭社區第24屆管理委員會發行之112年12月1日版本停 車場管理辦法無效;經核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 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價額均不能核定,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165萬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95萬元(計算式:165萬元×3=495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