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V-114-補-278-202503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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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曾義明 被 告 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許慧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 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項、第77條之12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董事會於民國114年1月 10日就章程修正案所為補充1位董事附議始能成案之決議無效, 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形式上無從認定原告因勝訴所得之 客觀利益為何,應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 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