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LDV-114-補-285-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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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毅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999萬6,5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萬2,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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