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LDV-114-補-32-202503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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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鄭安蔓 訴訟代理人 王羿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Jaco Theunissen(中文名:杜雅各)間請求返 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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