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LDV-114-補-355-202503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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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姚心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所生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因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肆仟參佰柒拾伍元【計算 式:973618+757(詳如附表)=97437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壹萬零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7萬3618元 1 利息 6萬4695元 113年11月23日 113年11月25日 (3/365) 13.72% 72.95元 2 利息 75萬9021元 113年11月23日 113年11月25日 (3/365) 8.51% 530.9元 3 利息 12萬5365元 113年11月23日 113年11月25日 (3/365) 14.9% 153.53元 小計 757.38元 合計 97萬4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