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SLDV-114-補-38-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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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方秀憲 被 告 陳琮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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