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LDV-114-補-4-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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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鄭智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豐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田豐公司)、台灣塑膠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田 豐公司對台塑公司之工程款債權在新臺幣(下同)93萬7,440元 之範圍內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3萬7,44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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