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LDV-114-補-44-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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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徐月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按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原告提起本訴,應特定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惟其未特定各次侵權行為 為何、各次侵權行為所受損害及其金額為何,並據此為損害賠償 總額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參附註事項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附註: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記載方式(500字上下): ⒈與聲明相符合。 ⒉以構成要件事實為經(各侵權之人、事、時、地,侵害之原告 權利為何,各次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金額為何)。 ⒊依人時地事物次序為緯。 ⒋參最高法院同類判決之主張欄為範本。 簡明扼要;勿採流水帳的行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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