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LDV-114-補-47-202501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李玉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孟歆、博煜企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與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 臺幣(下同)20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0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