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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21
案號
SLDV-114-補-49-202502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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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翠山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文定 訴訟代理人 黃治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訴訟標的( 即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具體法條或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補正後起訴狀(或準 備書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43,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