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LDV-114-補-63-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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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張秀文 楊世裕 楊思薇 楊思瑩 楊世暘 楊思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統等9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原於民國1 13年3月28日聲請調解,嗣經本院於113年12月26日核發調解不成 立證明書,原告於同年月30日收到該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並於10 日內即114年1月3日提起本件訴訟,視為其於聲請調解時即提起 訴訟。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億7,560萬5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萬1,0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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