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SLDV-114-補-74-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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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陳奕瑒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永鴻 陳儀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石宗豪律師 被 告 食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清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潘玉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陳奕瑒新臺幣(下同)1,670,904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陳永鴻1,670,540元,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陳儀嘉1,670,0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5,011,444元(計算式:1,670,904元+1,670,540元+1,670 ,000元=5,011,4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23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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